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351號上訴人 即被 告 晨室空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正晨被上訴人即原 告 台灣創意經濟促進會法定代理人 林智清上列上訴人與原告台灣創意經濟促進會間因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51號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1,7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