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372號上訴人 即原 告 何振章
王志明
王文興廖添成謝炳然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72號請求請求提繳勞工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其上訴聲明及於原審合併計算裁判費之情,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605,108元(計算式:410,484+470,937+367,641+508,556+473,392+81,256+90,093+59,519+22,073+121,157),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259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給付退休金之訴2,231,010元部分(計算式:410,484+470,937+367,641+508,556+473,392),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3,176元(計算式:34,764*2/3),是應暫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7,083元(計算式:40,259-23,176),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