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381號上訴人 即被 告 簡淑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北醫學大學間因本院111 年度勞訴字第381 號請求返還溢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8 萬4,8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9,56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聲明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