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39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即反訴被告 廖珩鈞訴訟代理人 龔書翩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雅可樂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0月22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訴部分依其上訴聲明第一項「本訴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5萬466元及利息之訴求部分應予廢棄」,此部分上訴利益即為45萬04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70元(無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適用,下同);另反訴部分依上訴聲明第五項「原判決關於反訴部分之判決廢棄」,此部分上訴利益為56萬72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415元;扣除上訴人於115年1月5日所繳納之6717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3968元(計算式:9270元+1萬1415元-6717元=1萬3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