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419號原 告 劉向麗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被 告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複代理人 黃胤欣律師訴訟代理人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續行訴訟。
理 由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存續
之法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此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同法第173條前段亦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依同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本件被告原為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4月9日訴訟
程序中與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以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卷第403頁公開資訊觀測站歷史重大訊息、第405頁經濟部112年4月9日經授商字第11230041890號函),因有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並不當然停止,其後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5月8日本件判決送達前,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揭説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