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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家繼訴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邱琨霖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嬬雅、邱麟傑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84萬8300元,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7萬35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裁判日期:2023-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