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74號原 告 湯淑惠被 告 湯庚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遺產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6頁第22行關於「范振湘」之記載,應更正為「湯乾龍」。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狀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杜 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