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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家繼訴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76號原 告 李美華訴訟代理人 陳柏甫律師被 告 李健彥

李人傑訴訟代理人 陳家祥律師

陳忠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特留分扣減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土地欄」均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文松附表:

欄位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無(內容正確,無庸更正)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裁判案由:特留分扣減等
裁判日期:2025-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