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家提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提字第4號聲 請 人 謝未郗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條第1項、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

1、2、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11歲與母親及姊姊移民加拿大,於29歲返臺,返臺後曾與奶奶短暫同住,其後均租屋自行在外居住,直到民國109年10月搬到父親名下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房屋獨居。聲請人大約十多年前出現幻聽、自言自語、破壞物品行為,曾到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耕莘醫院(下稱耕莘醫院)、臺大醫院求診或線上心理諮商,但均不規則返診及服藥,且會將藥物丟掉。近五年來生活自理能力差,不愛洗澡外觀髒亂,也不洗衣服,認為衣服髒了丟掉再買新的就好,思考邏輯與常人不同,常出現無法解釋的怪異行為。近一年來完全拒絕服藥,精神症狀加劇,明顯幻聽、幻視、言語散亂、行為紊亂,會將垃圾及家中物品堆放在家門口及住處公共區域,拿手電筒照鄰居家的門及鞋櫃,拿水在客廳及陽臺潑灑等,鄰居不堪其擾曾於111年1月報警,當時公衛護士有介入並建議讓聲請人住院治療,但聲請人父親不捨故作罷。111年4月初開始會在家中燒沙發、破壞大樓公共物品、晚上大聲唱歌、將家中門窗打破、上頂樓關掉大樓止水閥,管理員及社區鄰居向聲請人父親抱怨,聲請人父親致電公衛護士協助安排就醫。因於110年4月25日在家中燒東西冒出濃煙、敲東西及做出怪異舉動遭鄰居報警,由警方及聲請人父親帶至急診,在急診室情緒激動,經精神科醫師會診評估後收入院治療,原本可配合安檢及簽署同意書,之後表示要出院,與醫師會談中無法解釋過往危險行為,不斷呈現聆聽幻聽的行為,注意力分散,表示其會聽到類似聖經的聲音,呈現脫離現實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為嚴重病人,且因在家中焚燒物品及破壞住處大樓設施,有自傷及傷人之虞,醫院於110年4月29日起予以緊急安置,經二位專科醫師鑑定,認為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然聲請人拒絕接受住院治療,乃由衛生福利部於同年5月3日許可耕莘醫院對聲請人提出強制住院申請等情,有新北市政府社區滋擾案件處理紀要、新北市精神科專業人員社區服務方案申請表、新北市社區(疑似)精神病人通報/轉介訪視回復單、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診斷證明書、耕莘醫院病歷及護理紀錄、衛生福利部111年5月3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110260218號審查決定通知書在卷可憑,是聲請人遭強制住院之原因及程序,經本院調查後,認與前揭精神衛生法之相關規定無違。從而,聲請人提出提審之聲請,請求裁定准予釋放,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翁儀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裁判日期:2022-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