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160號聲 請 人 盧志峰
盧玉娟相 對 人 盧琦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特留分存在事件(111年度家調字第370號),聲請人聲請撤銷訴訟繫屬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5日所核發111年度家訴聲字第4號准予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許可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定有明文。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就相對人依被繼承人張昌美之自書遺囑取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經本院以111年度家訴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茲因兩造業於民國111年7月25日成立調解在案(案號:111年度家調字第370號),前揭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已無存續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254條第11項聲請撤銷上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111年度家訴聲字第4號及111年度家調字第370號卷宗核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諾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區衿綾附表:
編號 項目 持分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14 2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建物 (門牌: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 (坐落編號1土地)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