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179號聲 請 人 劉永培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履行遺贈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0號履行遺贈等事件於民國111年9月5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於民國111年9月5日言詞辯論庭命原告具狀確認訴訟標的範圍、確認被告對象及對各被告之請求權基礎,並提出異動系統表,惟筆錄僅有簡略之記載,未免疏漏,有確認曉諭內容之必要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0號請求履行遺贈等事件原告之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宗卷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