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188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
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執行處命令通知應
陳報被繼承人王李金城之繼承情形,經查王李金城已於民國102年11月5日死亡,業經陳報遺產清冊在案,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
年9月15日士林錫111年度司執意字第31558號債權人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為證。另王李金城死亡後,本院業以103年度繼字第177號准予劉麗惠陳寶遺產清冊一節,亦有本院111年9月30日北院忠家靜108年度繼字第177號函在卷可考。惟上開執行案件係聲請人與債務人呂淑真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又系爭執行命令係命聲請人陳報抵押權人王李金城之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及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備查函文,難認聲請人就本院108年度繼字第177號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且系爭回復繼承權事件卷宗內存有非債務人之各該繼承人個人資料,自不得任由他人閱覽。聲請人復未提出上開卷宗當事人同意閱覽之證明。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羅 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