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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家聲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107號聲 請 人 游仕穎上列當事人請求變更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事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聲請人應繳納慈盼費1,000元而未據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裁判案由:變更姓氏
裁判日期:2022-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