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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家聲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88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黃千祥之債權人,被繼承人黃月嬌為黃千祥之母親,經查已死亡,為維護債權,需瞭解被繼承人之相關資料,爰依法聲請閱覽本院96年度家聲字第622號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之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提出債權憑證、戶籍謄本為憑,惟查,本院96年度家聲字第622號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之被繼承人係林蕋,並非黃月嬌,聲請人與該事件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不明,聲請人亦未提出其業經該事件當事人同意閱覽卷宗之證據。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翁儀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裁判案由:閱卷
裁判日期:2022-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