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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家親聲字第 350 號民事和解筆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50號聲 請 人 徐郁惠非訟代理人 王羽潔律師相 對 人 陳鎮宏非訟代理人 周宛蘭律師

黃立漢律師鄧雅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40,184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第19條規定自明。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聲請人原以民事起訴狀起訴請求,並依本院民事庭裁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184元,惟本件核屬家事非訟事件,依聲請人之聲明,本件應徵裁判費為2,000元,可認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0,184元(計算式:42,184-2,000),則聲請人依該條規定聲請退還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40,184元,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裁判案由:給付利息
裁判日期:2024-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