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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家訴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訴字第17號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董玉文訴訟代理人 連永盛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佩玲等間請求確認拋棄繼承無效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5萬46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49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8,49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裁判日期:2022-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