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
111年度家訴字第3號原 告 王幸雄(謝汶容之承受訴訟人)
王志誠(謝汶容之承受訴訟人)
王志維(謝汶容之承受訴訟人)
王憶萍(謝汶容之承受訴訟人)上列4人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複代理人 余家斌律師被 告 謝聲隆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顏嘉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返還代墊喪葬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本訴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㈠本訴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塗銷如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於民
國101年6月15日繼承登記之請求權基礎,及塗銷登記後之法律關係。
㈡提出如附表編號2、3所示建物已辦理繼承登記之第一類謄本
正本。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妤瑄附表:
編號 類別 項目 1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2 建物 臺北市○○區○○○路○段00巷0號地下樓及6樓 3 建物 臺北市○○區○○○路○段00巷0號4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