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訴字第6號上 訴 人 Matthew E. Kennedy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律師
林家萱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雁茹間請求外國法院確定判決准予強制執行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羅 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