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原 告 林玫岑訴訟代理人 劉鑫成律師被 告 陳俊評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蔡孟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18號民事終局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所明定,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自明。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惟被告就附表所示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抗辯為借名登記,系爭房地係由被告之父陳火鍊購入並登記在原告名下,現系爭房地已出售,且出售價金已由原告取得,被告之父陳火鍊已向本院提起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訴訟,現由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18號事件審理中,是以,該項價金是否屬原告婚後財產範圍,進而影響本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此須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18號之訴訟結果為據,為免重覆耗費司法資源、或生裁判矛盾,本院認於上開事件終結、確定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諾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區衿綾附表:
編號 項目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2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號建物 (門牌:臺北市○○區○○街00號10樓之4) (坐落編號1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