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非調字第240號聲 請 人 呂乃珊非訟代理人 賴芳玉律師
闕士超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顯傑間聲請給付家庭生活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關於「3,18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1,80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