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聲 請 人 曾靖玲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羅 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