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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婚字第 2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婚字第29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000‧00000‧0000)(馬來西亞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102年5月1日結婚,育有子女丙○○、丁○○,不料被告在106年11月1日在馬來西亞判決離婚,已協議好離婚之內容,但被告遲遲不給予馬來西亞判決的正本及翻譯,故希望透過臺灣法院來訴請離婚,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請求判決離婚等語。

參、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肆、本院之判斷:

一、按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二、敗訴之一造,為中華民國人而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所需之通知或命令已在該國送達本人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三、外國法院之判決,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四、無國際相互之承認者;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我國對外國法院之判決係採自動承認制度,原則上不待法院之承認判決,該判決即因符合承認要件而自動發生承認之效力,僅於以外國法院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時,始須由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執行。上開條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外國法院所為之離婚判決。又離婚判決性質上係屬形成判決,故於離婚判決確定時,即產生解消婚姻關係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第2款之立法本旨,在確保我國民於外國訴訟程序中,其訴訟權益獲得保障。所謂「應訴」,應以被告之實質防禦權是否獲得充分保障行使為斷。在外國行送達者,須向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為之,向其訴訟代理人為送達者,亦無不可。如當事人於外國訴訟程序中,客觀狀態下可知悉訴訟之開始,可充分準備應訴,可實質行使防禦權,即已符合應訴要件,不以當事人本人是否親收開始訴訟之通知,是否親自參與言詞辯論程序為必要(最高法院院96年度台上字第57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367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查兩造於民國102年(2013年)4月8日在馬來西亞昔加末(SEGAMAT)地區結婚,於102年5月1日向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嗣兩造於106年(2017年)11月1日經馬來西亞麻坡馬來亞高等法庭判決離婚,於106年11月7日正式生效等事實,有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111年1月19日北市文戶資字第1116000605號函檢附結婚登記申請書、馬來西亞結婚登記、結婚聲明書、麻坡馬來亞高等法庭離婚正式生效判決書(下稱系爭馬來西亞離婚判決)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41-50、9-23頁),堪信為真實。

三、依兩造之入出境紀錄,兩造結婚後,互為往來臺灣與馬來西亞居住,且原告每次出境至馬來西亞停留居住之時間較相對人入境臺灣之時間為久(見本院卷第89-91頁入出境期間紀錄),可見兩造共同居住馬來西亞之期間較長,馬來西亞法院就兩造離婚事件應具有管轄權。又兩造於106年10月間在馬來西亞提出離婚訴訟,原告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進行離婚訴訟程序,且參酌原告之入出境紀錄,原告於106年4月13日至106年10月24日期間在馬來西亞境內(見本院卷第89頁),可見提起離婚訴訟時原告係在馬來西亞。馬來西亞麻坡馬來亞高等法庭於106年11月1日開庭聽審判決時,原告雖已回臺未到庭,惟原告既已委託律師進行離婚訴訟,原告未於開庭期日到庭自無礙原告之應訴權;且參系爭馬來西亞離婚判決之內容,並無何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處。再者,基於國際間互惠原則,若外國承認我國判決之效力,我國亦應承認該外國法院判決之效力。而馬來西亞與我國有實質上之文化經貿關係,應認我國與馬來西亞間就法院判決有相互之承認。是系爭馬來西亞離婚判決核無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事,不待本院之承認判決,自動發生承認之效力,兩造之婚姻關係已於102年11月7日系爭離婚判決正式生效時消滅。至原告在馬來西亞委任之律師有無將系爭離婚判決或相關訴訟文書交付原告,屬其等間委任契約約定之問題,核與本件無涉。

四、綜上述,兩造之婚姻關係既經馬來西亞法院判決准許兩造離婚而解消,兩造現已無夫妻配偶關係,原告再請求判決兩造離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日期:2022-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