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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婚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227號上 訴 人 乙○○被 上訴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離婚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家事訴訟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5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上訴費用,經核本件確認離婚無效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裁判案由:確認離婚無效
裁判日期:2023-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