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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婚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78號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律師被 告 戊○○

丙○○

甲○○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下午3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裁判日期:202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