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小上字第168號上 訴 人 鄭貴夫即 被 告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本院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小字第1769號命其給付新臺幣(下同)50,055元本息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求予廢棄第一審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核其上訴利益即50,0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許柏彥法 官 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