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小抗字第15號抗 告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臺北簡易庭民國111年3月2日111年度北救字第2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陳乃翊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