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雙鶴舞台佈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淑霞訴訟代理人 陳進文律師被 上訴人 中華財經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焦威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2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所定工程承攬合約書第7條第4項既定有給付尾款之要件,兩造應否受拘束?㈠如應受拘束,則本件是否已經驗收?如未經驗收完成,上訴
人得否依該約定請求給付尾款?㈡如不受拘束,其理由及依據?㈢請上訴人於111年10月28日前具狀說明(附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許柏彥法 官 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