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17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添安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楊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11年建字第171號請求給付工程保固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4萬99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8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