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10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新建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秋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5萬90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812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中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