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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建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261號原 告 五合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慶輝被 告 啓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尤傳民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鄭書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然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交還如原證5「消防設備數量表」所列器材之合法來源證明文件正本予原告,核非對於親屬關係、身分權及人格權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亦無法估算,應認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3,000元,尚欠1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裁判案由:交付文件
裁判日期:2022-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