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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建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261號原 告 五合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慶輝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被 告 啟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尤傳民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鄭書暐律師邱清揚律師複 代理 人 王秋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記載,應增加「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文字,更正後主文欄之文字如附表編號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婉渝附表:

編號 記載 一 被告應交付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2、3、4、6、9、10、11、12、14、17、18、19、20所示設備項目之文件證件正本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二 被告應交付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2、3、4、6、9、10、11、12、14、17、18、19、20所示設備項目之文件證件正本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裁判案由:交付文件
裁判日期:202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