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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建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27號上 訴 人 艾迪奧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廷被上訴 人 華麗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焦彥融上列當事間因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訴部分,上訴人為一部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超過新臺幣(下同)493萬8,110元本息部分,上訴利益為143萬5,287元(計算式:637萬3,397元-493萬8,110元=143萬5,287元),反訴部分,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78萬5,974元及利息(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以,本訴、反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22萬1,261元(計算式:143萬5,287元+378萬5,974元=522萬1,2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4,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5-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