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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建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270號上 訴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堡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02萬72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萬4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簡辰峰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4-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