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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建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283號上 訴 人 鄭素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鋼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萬2,9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3-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