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28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天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雅玉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勝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和樺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建字第28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720,139元(計算式:8,063,139元+6,657,000元=14,720,1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1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盧芯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