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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建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29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温雅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仁晶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3日111年度建字第290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9,2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裁判日期:2023-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