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200號上 訴 人 江秀滿即嘉禾工程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林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上訴人係對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聲明廢棄,本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4萬4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92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芮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