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30號原 告 鉅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狄釗上列原告與被告龍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51,3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094元,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僅繳納500元,尚應補繳50,5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通知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