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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建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30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海洋都心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雅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得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克莉絲汀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鄭恒(原名鄭龍偉)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9,4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工庭法庭 法 官 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4-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