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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建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305號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德冠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佟德望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湯舒涵律師陳亮宇律師複 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相 對 人 譽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譽庭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複 代理人 楊惟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3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77萬91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7萬193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正本主文欄關於「77萬913元」之記載,正確應為「77萬193元」,此觀該判決第3、7、8、9、10頁所引金額均為「77萬193元」即明,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情事,聲請人聲請更正此部分錯誤,自屬有理,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裁判日期:202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