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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建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42號上 訴 人即原審原告 萬蕙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榮賢被 上 訴人即原審被告 和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森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建字第4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24萬5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萬9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