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67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志明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狄彥君律師相 對 人即 參加人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義芳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駁回相對人即參加人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駁回參加訴訟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駁回相對人參加訴訟(見本院卷二第316頁),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