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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建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8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洺督工程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憶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驊宏資通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依法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9萬9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4,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裁判日期:202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