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94號上 訴 人 宏有水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坤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確認工程保固金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2萬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