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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法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187號聲 請 人 余光庭即社團法人中華道教紫霞府世界總督署府學

會之清算人相 對 人 社團法人中華道教紫霞府世界總督署府學會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業務不振,於民國111年8月31日經第1屆第3次會員大會決議解散,並選任伊為清算人,經報請內政部以111年9月27日台內團字第1110044936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爰依公司法第83條、第326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78條規定,陳報清算人就任等語。

二、按清算之程序,除民法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即明。

三、經查,聲請人具狀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業已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並檢附內政部111年9月27日台內團字第1110044936號函、相對人法人登記證書、相對人章程、會員名冊、111年8月31日第1屆第3次會員大會解散紀錄暨簽到表、相對人資產負債表(111年8月31日)、財產目錄(111年8月31日)、基金收支表(111年1月1日至8月31日)、收支決算表(111年1月1日至8月31日)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清算期間費用及收入(111年9月1日至111年10月31日)、111年度清算申報書暨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111年11月8日第1屆第4次會員大會紀錄暨簽到表、111年11月19日、同年月21日、同年月22日報紙公告等件為憑,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是本件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屬適法,准予備查。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2-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