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192號聲 請 人 桑貴榕即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美仁浸信會之董事
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美仁浸信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美仁浸信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美仁浸信會捐助章程第三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經相對人董事會於民國111年11月13日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11年12月23日北市民宗字第1116005044號函、相對人之111年11月13日第12屆第5次董事會議紀錄、原捐助章程(76年2月15日修訂)、修正後捐助章程(111年11月13日修訂)、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而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第3條,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珊華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 原條文 第三條 本教會宗旨在傳佈耶穌基督福音,弘揚聖經教義及推行宗教教育,辦理慈善及社會福利事項等工作。 第三條 本教會宗旨在傳佈耶穌基督福音,弘揚聖經教義及推行宗教教育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