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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法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101號聲 請 人 李俊房即臺北市萬華區忠恕社區發展協會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請說明臺北市萬華區忠恕社區發展協會是否曾經依人民團體法第11條於本院為法人登記。若曾經為法人登記,請提出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三、提出臺北市萬華區忠恕社區發展協會章程影本。

四、提出臺北市萬華區忠恕社區發展協會民國110年12月25日第十屆第二次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之簽到表影本(委任他人出席者應檢附委任書狀)。

五、清算人「就任後」,清算開始時所造具之財務報表(請至少造具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縱無財產亦須提出,此項並非清算完結的報表)(非訟事件法第24條、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

六、前述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於監事審查通過後,提請總會(會員大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包含但不限於審查報告、會議紀錄、出席簽到表(委任他人出席者應檢附委任書狀)】(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第2項)。

七、清算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 匯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2-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