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45號聲 請 人 杜興順即社團法人台北市身心障礙者關愛協會之清
算人相 對 人 社團法人台北市身心障礙者關愛協會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杜興順為社團法人台北市身心障礙者關愛協會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社團法人台北市身心障礙者關愛協會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依法造具清算期間之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賸餘財產分配表等財務簿冊經監察人審查提出報告後,於民國111 年
2 月10日經相對人公司第12屆第2 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決議通過,並選任聲請人擔任相對人公司之前揭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111 年2 月10日第12屆第2 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就任同意書及保管簿冊清單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 年法字第237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