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7號聲 請 人 蔡清彥即財團法人聖嚴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聖嚴教育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聖嚴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號函釋及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者,應以財團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裁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95年1月18日報經教育部核准設立,已聲請本院准予登記(登記簿107冊、第53頁、第267號),並發給法人登記書在案,相對人為因業務需要、建全組織制度及永續發展,參考財團法人及主管機關頒訂之「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參考範例」,配合本會目的事業之推定,經董事會第6屆第2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共二條,詳如條文對照表,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聖嚴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2條及第16條部分,雖據提出教育部110年12月10日臺教社(三)字第1100167475號函、相對人第六屆第二次董事會議紀錄、新舊捐助章程及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各1份為證,然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其捐助章程第2條、第16條其修正內容並非因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之必要,依據前述說明,相對人僅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本院辦理變更登記即可,毋庸聲請本院為必要處分,故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