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補字第38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陳育璋代 理 人 陸詩雅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繳納聲請費,且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顏莉妹附表:
一、應提出聲請人之109年度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應提出得釋明現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4樓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房屋租賃契約書、水電瓦斯費繳費單等)。並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現與何人同住?請提出同住者之真實姓名。
㈡聲請人與同住者如何分擔共同生活費用?依此比例分擔之依
據為何?㈢新北市新店區址之所有權人為何?聲請人與前開房屋所有權
人關係為何?並請提出該址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歷次異動索引資料。
三、債務部分,聲請人應說明下列事項:㈠依債務人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程序(下稱調解程序
)中所提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欠費明細表、國民年金保險費繳款單,似有相關債務,請說明上開款項是否為債務人之債務?㈡若有上開債務,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另,關於金融機構
債務部分,雖聲請人已提出債權人清冊,惟請將各金融機構之債務整合為一項(即一金融機構請合併陳報為一筆債務),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四、營業部分,聲請人應說明下列事項:㈠聲請人陳稱自民國108年迄今擔任計程車司機,每月收入約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等語,請說明下列事項:
⒈靠行車行名稱及聯絡方式。
⒉聲請人現仍否繼續駕駛計程車營業?若否,應說明現任職於
何單位、工作或收入性質及內容、平均每月薪資或收入(包含執行業務所得、獎金及佣金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勞動契約、在職證明書、薪資單等)。若是,應說明自111年5月迄今之每月薪資,並提出收入切結書。
⒊提出「目前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營業小客車行照影本。
⒋提出自106年1月28日起至陳報日止之營業月報表(前已於調
解程序中提出者無庸重複提出),並說明每月收入約30,000元係如何得出?⒌駕駛計程車主要營業範圍、每月營業日數、每日營業時間,
每月營業收入及每月營業成本之明細、各細項金額(例如:油費、保養費),並提出相關單據。另請說明,依聲請人於調解程序中提出之營業月報表,何以每月營收金額差距甚大(最高可達97,580元,最低僅21,310元)?⒍駕駛之車輛是否為聲請人自有之汽車?若是,應陳報該車輛
之車牌號碼、照片、行車執照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車行估價單),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若非聲請人所有,應說明所有權人為何?㈡聲請人自106年1月28日起,是否有從事計程車以外之營業活
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如有,請說明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證明文件請併為提出(如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商業登記抄本、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另聲請人對於該公司或商號,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
五、收入部分,聲請人應說明下列事項:㈠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租屋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緊
急生活補助等)或其他津貼(如傷病給付、纾困津貼等)?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内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
㈡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
」(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内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内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09年1月起至陳報日止。如為網路銀行,應提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人所有之帳號資料等截圖晝面),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㈢應說明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如他人金錢資助、保單質借、財產變現等)?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 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六、應說明於自109年1月迄今之財產 (含動產、不動產、存款、保單、股票、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内之各類財產等)變動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包含就全部財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七、扶養費部分,聲請人應說明下列事項::㈠應說明父母陳萬榮、周碧雲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聲請
人扶養之必要?㈡聲請人自陳每月必要支出扶養父母各5,000元,請列出各筆必
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如膳食費、電話費、網路費、交通費等),並提出相關支出證明文件(如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等,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
㈢應提出父母陳萬榮、周碧雲之下列資料到院:
⒈109年度及110年度综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⒉於各金融機構(包含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含存款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内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内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109年1月起至陳報日止,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㈣應說明陳萬榮、周碧雲有無收入(包含但不限於薪資、政府
補助、津貼等)或財產(如不動產、存款及利息、股利收入、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内之各類財產)?若有收入,則請提出薪資及各類獎金證明文件(如切結書、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内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如無,亦請註明。
㈤查聲請人提出之陳萬榮107年度及108年度综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領有多筆股利所得,請說明陳萬榮目前持有之所有股票名稱、股份數量,並提出陳萬榮於各金融機構之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影本之完整存摺内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且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09年1月起至陳報日止。如為網路銀行,應提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人所有之帳號資料等截圖晝面。以及最新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㈥其他扶養義務人部分:
⒈應說明陳萬榮、周碧雲之扶養義務人是否為聲請人、陳育佳
?若尚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請說明其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與陳萬榮及周碧雲之關係。
⒉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包含但不限於陳育佳)如何分擔
父母之扶養費用?依此比例分擔之合理性為何?⒋應提出除其他扶養義務人(包含但不限於陳育佳)之109年至
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收入相關證明。若因故無法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應提供其他扶養義務人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供本院調查。
九、保險契約:㈠應說明聲請人有無以自己名義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之保險契約,並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註明。
㈡如有上開保險,應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陳報自1
09年1月迄今有無變更要保人、保單質借之情形,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並據實向法院陳報。如無,亦請註明。
㈢應附具「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到院供參。
十、投資部分 :㈠應提出名下有無其他國内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及最近5年内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註明。
㈡應提出最新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到院供參 。
十一、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